医药行业定义汇总十篇-9游会

医药行业定义汇总十篇

时间:2024-04-12 15:36:12

医药行业定义

医药行业定义篇(1)

1.1行政责任批评、警告、纪律处分《处方管理办法》第58条规定: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61条规定: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该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53条规定: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给予警告处分。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品和管理条例》第72条规定:药学人员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品和第一类、未依照规定保存品和专用处方、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未依照规定报告品和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紧急借用品和第一类后未备案、未依照规定销毁品和等情形,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处方管理办法》第55条也规定:药学人员违反《品和管理条例》第72条的规定,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医院药事管理规定》第39条规定:药师在执业过程中,药事管理工作和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混乱,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未执行有关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导致药品质量问题或用药错误,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经济分配的依据以及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等的情形,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吊销其执业证书《品和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品和第一类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处方管理办法》第56条规定:药师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品和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品和第一类以及未按照规定调剂品、处方的情形,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药学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1.2民事责任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9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5条、第57条、第59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未尽到告知义务、未征得患者或近亲属同意所实施的医疗措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及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3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第142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即需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销售劣药的,没收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91条: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医务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53规定: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药师执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处方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药师具有审核医师处方适宜性的权利,同时第36条、第40条规定:药师若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有拒绝调剂的权利。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药师在执业过程中依法承担管理药品、调剂药品、监督合理使用药品等职责,很少见到所赋予药师的权利,药师只有依法履行职责,只有执行权、建议权,没有决策权,药师职业责任与权利的不平衡,影响着临床合理用药,有碍于合理利用药物资源更好的为人类健康服务。

3问题探讨

3.1处方调剂药师在处方调剂工作中,可能会遇到调剂错误所致不良事件;调剂交代不清造成的用药失当;情节严重的,应依《处方管理办法》第58条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如果引起患者损害,可以援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8条所确立的归责原则,第57条、第60条所规定的医疗水平判断,总则部分第16条所规定的赔偿项目等具体条文决定其民事责任的承担。但当药剂人员疏忽,未能行使拒绝调配处方的权力,调剂了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甚至是错误处方时,在此情形下,医师与药师之间怎样分担责任?现行法规中,没有涉及药师调剂了医师用药错误的处方应怎样承担责任的条款。有时出现医师处方用药不适宜、或是药师调剂出错的情形,但没有引起患者损害,也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只是患者抓住了药师的错误大做文章,提出过分的要求,此类问题应如何处置,药师该怎样承担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此类问题解决起来依据不足。

3.2参与临床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中,政策法规的支持力度不够,尽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6条第三款规定了药师参与临床工作的职责,但在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没有细化药师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在用药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也仅限于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的权力,药师在治疗团队中所扮演的角色并不清晰,职责任务过于笼统而不具体。可以明确的是药师是一名参与者、协作者,不是决策者,只有发言权,没有决策权,在此情形下,对于因不合理用药而产生药疗纠纷时,医师与药师应怎样分担责任?很难界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6条第二款规定了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医师与药师看起来是协作关系,但如何开展工作?出现问题怎样承担责任?药师是否承担不合理用药的责任?目前还找不到比较适合的法律依据。

3.3用药指导药患关系被认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药患双方都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公民(自然人)或者法人,民事主体双方地位平等[1],患者用药,药师提供用药指导,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虽有一些相应规定,但因医师、药师和护理人员的过错,违反安全、有效、经济、适当的原则,导致用药不当,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行为,该怎样承担责任,我国法律对医师、药师、护理人员在用药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对于因不合理用药而产生的医疗纠纷中双方的责任认定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2],致使对药事纠纷的解决难以找到统一的解决方法。

4建议

医药行业定义篇(2)

    1.1行政责任批评、警告、纪律处分《处方管理办法》第58条规定: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61条规定: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该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53条规定: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给予警告处分。降级、撤职、开除处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2条规定:药学人员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情形,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处方管理办法》第55条也规定:药学人员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2条的规定,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医院药事管理规定》第39条规定:药师在执业过程中,药事管理工作和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混乱,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未执行有关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导致药品质量问题或用药错误,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经济分配的依据以及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等的情形,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吊销其执业证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处方管理办法》第56条规定:药师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及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形,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药学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1.2民事责任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9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5条、第57条、第59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未尽到告知义务、未征得患者或近亲属同意所实施的医疗措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及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3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第142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即需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销售劣药的,没收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91条: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医务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53规定: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药师执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处方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药师具有审核医师处方适宜性的权利,同时第36条、第40条规定:药师若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有拒绝调剂的权利。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药师在执业过程中依法承担管理药品、调剂药品、监督合理使用药品等职责,很少见到所赋予药师的权利,药师只有依法履行职责,只有执行权、建议权,没有决策权,药师职业责任与权利的不平衡,影响着临床合理用药,有碍于合理利用药物资源更好的为人类健康服务。

    3问题探讨

    3.1处方调剂药师在处方调剂工作中,可能会遇到调剂错误所致不良事件;调剂交代不清造成的用药失当;情节严重的,应依《处方管理办法》第58条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如果引起患者损害,可以援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8条所确立的归责原则,第57条、第60条所规定的医疗水平判断,总则部分第16条所规定的赔偿项目等具体条文决定其民事责任的承担。但当药剂人员疏忽,未能行使拒绝调配处方的权力,调剂了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甚至是错误处方时,在此情形下,医师与药师之间怎样分担责任?现行法规中,没有涉及药师调剂了医师用药错误的处方应怎样承担责任的条款。有时出现医师处方用药不适宜、或是药师调剂出错的情形,但没有引起患者损害,也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只是患者抓住了药师的错误大做文章,提出过分的要求,此类问题应如何处置,药师该怎样承担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此类问题解决起来依据不足。

    3.2参与临床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中,政策法规的支持力度不够,尽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6条第三款规定了药师参与临床工作的职责,但在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没有细化药师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在用药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也仅限于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的权力,药师在治疗团队中所扮演的角色并不清晰,职责任务过于笼统而不具体。可以明确的是药师是一名参与者、协作者,不是决策者,只有发言权,没有决策权,在此情形下,对于因不合理用药而产生药疗纠纷时,医师与药师应怎样分担责任?很难界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6条第二款规定了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医师与药师看起来是协作关系,但如何开展工作?出现问题怎样承担责任?药师是否承担不合理用药的责任?目前还找不到比较适合的法律依据。

    3.3用药指导药患关系被认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药患双方都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公民(自然人)或者法人,民事主体双方地位平等[1],患者用药,药师提供用药指导,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虽有一些相应规定,但因医师、药师和护理人员的过错,违反安全、有效、经济、适当的原则,导致用药不当,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行为,该怎样承担责任,我国法律对医师、药师、护理人员在用药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对于因不合理用药而产生的医疗纠纷中双方的责任认定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2],致使对药事纠纷的解决难以找到统一的解决方法。

医药行业定义篇(3)

一、引言

医药业店名的调查研究是社会语言学在生活中实际应用的表现。赵爱英(2006)认为,店名语言有相对稳固、独立的内部结构。国内一些学者如蔡英杰(2001)、丁安英(2006)等把店名概括分为“专名”和“通名”,即店名从结构上可以分为专名 通名。专名体现了店名的特殊性,通名体现了店名的普遍性,反映了某一行业的属性。例如:“温县皓康大药房”这一店名中,“温县皓康”是专名(温县是地名),“大药房”是通名。在调查过程中,笔者发现大部分药店名都有专名和通名,仅有个别药店只有专名,没有通名,如“大参林”。仅有专名可以使语言更经济简洁,但是具有描述不清、特点不明显等缺点。

本文以河南省民生医药有限公司上传的已注册的医药业店名为主要材料,一部分是笔者以实地走访并拍照的形式,把具有特点的店名记录下来,采用列表统计的方法,对比河南一些老字号药店,结合社会文化的角度进行分析。

二、医药业店名的通名

马洪波(2013)认为,店名可从侧面反映出特定时期的社会、文化特点。药店名称的通名通常为某一行业的店名定性,或者说明商店的规模、层次等。通过通名,有时可以快速辨别出该店从事的行业类别。通名置于名字的末端,且具有直接性、单一性的特点,通常字数简洁。为了统计方便,本文将含有某通名的合称一并归入一个通名,如“药房”和“大药房”合归为一个通名。本次调查医药业店名共80个,其中没有通名的药店为1个,有通名的药店为79个,占98.75%。有通名的药店名称统计如表1所示。

通过表1可以看出,河南省医药业店名使用频率较高的的通名为“药房、药店、医药、科、堂”等,大多是现代医药行业所使用。其中,通过查阅夏挽群、程健君(2011)的《河南老字号》发现,通名是“科、厂、铺、堂”的大多为百年老字号药店名,“科”“厂”“铺”在现代医药行业使用较少。以“科”为通名的药店具有“医”“药”相结合的功能,体现了该店在某一方面的医术专长。如:“泰生堂中医外科、同德堂中医妇科、德善堂喉科、贵德堂骨科”等。还有少数药店因为追求店名简洁、独特,使人方便记忆,并且一看便知是药店,便直接省略通名,如“大参林”等。

三、医药业店名的专名

王红霞(2013)指出,店名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语言,既具有语言的一般性质,又有区别于其他语言的特征。医药业店名的专名是对通名的限定,不仅间接体现了该行业所属类别,同时也进一步反映了各药店的营业特色与范围。专名大多位于前面或者中间,体现了一定的社会文化特点,也间接反映了如今消费者的心理需求。专名看似多样,但也有一定的规律,除去地名和通名,本文对出现5次及以上的专名中的字进行记录,按倒序编排,专名出现的频次统计见表2。

表2中的26个字是药店名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字。现代汉语中,有时一个字就表示一个词,这里字义即词义。笔者通过观察,从词的意义角度将这26个字大致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表示身心健康、道德品质等意义的词。包括“康、德、乐、仁、华、益、和、健、福、善、信、济”等。通过观察,这些词的词性多为名词、动词或形容词,感彩为褒义,展现的都是良好的道德品质,如“福”“善”。“健”“康”等字表现出对健康长寿的美好期许和祝福,对医疗保健的重视。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改善,生活质量的提高,很多人越来越关注身心健康。医疗行业是百姓关注的重中之重,关乎每个人的身体甚至生命。由此,一些店名也反映出了消费者的内心期望与渴求,象征了美好的寓意。如“康丰”“健康人”,体现了行业特色。该类词在医药业店名中数量最多,所占的比例最大。

第二类是与百姓民生有关的词,包括“民、人、生、家、普、众”等。词性上大多为名词,词义上主要表示关注百姓或民生,体现顾客和医德至上。其中大量药店以亲民惠民的名称来吸引顾客,并通过店名传达的信息让消费者感到放心、实惠。医疗消费是中国老百姓最重视的消费之一,消费者愿意购买疗效好、价格公道的放心药品来满足自己的需求。另外,医患关系在当今社会中矛盾突出,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关注,人们期盼医师能具有好的医德,更加重视患者,因此这类词有时与第一类词合用作店名。如“民信”“家家乐”“益民”“健康人”等。

第三类是与医药行业有关的词,包括“堂、仲、草”等,词性上多为名词。如“同仁堂”“捻草堂”中的“堂”:我国老字号中医药店多用“堂”,特指古代药房。“仲”来源于“张仲景”:“张仲景”是人名,是河南省著名的医学家,又称“医圣”,他不仅医术高明,而且体恤百姓,公道诚信,以此为名,可以宣传河南省博大精深的人文历史。“草”:古代把药也称为草,草即药,且有“草药”这一词语,多指中药。“德良方”:专业用词,古时把疗效好的药方叫作“良方”。

第四类是表示时间、数量等意义的词,包括“百、万、同、天、春”等,词性上多为形容词和名词,词义上主要是具有描述性和表示象征意义。如“万古堂”“百信”中的“万”“百”,表示数量多、规模大,更容易吸引消费者,但具有夸张色彩。“同”词义上表示“相同、一同”,用于店名中,更加具有亲近感,如“同仁堂”。“天”是时间名词,如店名“天天好”,“天”代表每一天;也可表示“天下”,如“普天康”。“春”表示时间,但在医药业店名中象征新生与生机,显得更有希望与活力,如“仲春”“春天”。

由表2可以看出,专名中“康”出现的频次最高,反映了民众对医药保健类的重视。其次出现频率较高的有“堂”。“堂”字较为特殊,不仅可以用作通名,也可以用作专名。“堂”字属于医药行业的特殊用语,自古就被药房使用,体现了行业特色,在医药类行业的店名使用中具有独特性。这里“堂”用作通名。随着现代医药类行业的迅速发展,许多药店规模变大,已不是过去的以家族为单位的小药店,所以很多医药业商店名称会在“堂”字后加上一些通名,更有现代色彩,如“富德堂医药店”“捻草堂大药房”等等。这里“堂”用作专名。

据表2中出现次数较高的26个词,河南省医药业专名可大致分为表示健康道德等意义的词、与百姓民生有关的词、与医药行业有关的词和表示时间与数量等意义的词四大类。调查中发现,该行业忌违背健康、道德有关的贬义词,但不忌讳以姓名为店名。

四、结语

河南省医药业店名有着显著的特征,z法结构大部分是“通名 专名”的形式。从通名上看,以“药房”“药店”“医药”为主,体现了行业性质,且范围较为狭小;从专名上看,有注重身心健康、道德品质等意义以及与百姓民生、医药行业、时间数量有关的命名倾向,多用“康”“堂”“乐”“德”等字命名。根据以上分析,店名命名应结合当地社会历史文化等角度多方面考虑,同时要简洁易认,从而给人留下良好印象,更好地创造其商业价值。

参考文献:

[1]赵爱英.店名的语言特征及其历史文化心理分析[d].武汉:华中

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2]蔡英杰.店铺名称一瞥[j].修辞学习,2001,(2).

[3]丁安英.简论招牌语的特色[j].泰安教育学院学报岱宗学刊,

2006,(1).

[4]马洪波.安阳市区店名的社会语言学分析[j].安阳师范学院学

报,2013,(1).

医药行业定义篇(4)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1-0139-02

一、加强中医药立法工作的必要性

1.加强中医药立法工作是中医药健康顺利发展的保证。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为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做出了巨大贡献。但自19世纪西方医药传入中国后,中医药始终面临生死存亡的危机。自1879年国学大师俞樾首先提出“医可废,药不可尽废”后,清末至民国几度出现过中医存废之争,1929年南京政府甚至通过了“废止旧医以扫除医事之障碍案”。新中国成立后中医的地位基本得以确立,但关于中医药的争论一直存在。2006年中南大学张功耀教授发表了《告别中医中药》一文,又掀起了一股“废除中医”的浪潮。作为我国的传统医药,中医药的功用早已被数千年的实践所证实。近年来一些典型的临床实践,如凤凰卫视记者刘海若意外受伤昏迷后的康复治疗、抗击sars等,都充分说明了中医药的优良疗效。西医和中医是截然不同的医疗体系,允许多元并存才是发展之道。但西学东渐以来延续至今的一些片面、极端观点,对中医药的健康有序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干扰。对此,必须以立法的方式对中医药的发展进行保护,将有关争论严格限定在学术与理性的范围内,促进中西医协调发展。

2.加强中医药立法工作是规范中医药医疗保健市场的需要。与上述始终存在的废止中医思潮并行不悖的,是相当一部分民众对中医药的盲目崇拜甚至迷信。而事实上,我国中医药行业却日渐萎缩。有资料显示,民国初年,我国有中医80万人,1949年有50万,但现在只剩下27万人,这其中只有10%的中医师开汤药处方,即真正能用中医思路看病的医生不过3万人。我国的著名中医人数更是从20世纪80年代的5 000余名骤减至现在的不足500名。很显然,我国中医药行业正在陷入传承危机,这使得普通民众难以接触到真正有水平的中医,对中医药缺乏必要的了解。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对中医药一知半解甚至一窍不通之徒打着中医的幌子,利用人们对中医药的无知和盲目崇拜,粉墨登场,宣传一些极端的养生保健及治疗理念与做法,不仅对普通民众的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更极大地损害了中医药的名声。近年来媒体先后曝光的林光常、刘太医、张悟本等所谓养生大师、神医等,足以说明目前我国中医药医疗保健市场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的极端混乱情形。因此,必须加强对中医药医疗保健市场的法律规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中医药医疗保健市场的良性发展。

3.加强中医药立法工作是增强我国中医药行业竞争力的需要。我国中医药在国际上的地位与中国悠久的中医药历史、丰富的中医药资源严重不符。如上所述,我国中医药行业正在陷入传承危机,以至于在中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日本汉方医学、韩国的韩医学等已在某些方面超越了中国。日本医学权威大敬节在弥留之际对其弟子说“现在我们向中国学习中医,10年后让中国向我们学习”,足以让我们警醒。中医如此,中药的情形同样不容乐观。例如,多年来,我国的中药出口只占国际市场的3%至5%,且大部分为原料中药材和保健药,其他份额主要被日本、韩国等国瓜分,这与我国世界头号中药大国的名称是不相称的。因此,需要以立法的方式确保对中医药人才、资源的保护及国家对中医药研究的投入,以保证我国在国际上的领先地位,在未来的竞争中确立优势。

二、中医药立法现状及问题

客观地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中医药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初步形成了多层次、涵盖大部分中医药工作的法规体系。但毋庸讳言,由于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我国目前的中医药立法工作还存在较大的问题,主要是:

1.缺乏专门性立法、立法层级较低。虽然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中有关于国家“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纲领性规定,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迄今为止没有制定一部关于中医药的专门性基本法律或法律。也就是说,在我国立法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和法律层面上,只有《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综合性医药法而缺乏专门的中医药法,从而难以针对性地对中医药业进行规范,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中医药条例》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是目前为止效力等级最高的专门性中医药法规,其性质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缺乏法律的权威性。构成中医药法主体的是卫生部等制定的部门规章及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它们不仅效力等级较低,地方性法规的适用更是有着严格的地域限制。另外,有关部门制定的大量的规范性文件、方针政策等在现实中也起着规范中医药发展的作用,但从严格的法治的观点来看,除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部门首长令的方式公布的文件外,这些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法意义上的有效法律渊源。

2.现有法规操作性较差,立法技术有待提高。这方面最为典型的表现是不少法规条文缺乏具体规定,难以有效约束义务人,且缺乏相应的罚则,使之在实践中更像是政策宣示而不是可供执行的条款,最终成为一纸具文。例如,《中医药条例》第2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很明显,此条为有关地方政府设定了一项逐步加大对中医药资金支持的义务。但该项义务缺乏细化的指标体系,从而使其在现实中极富弹性,从每年增加数百万元,到每个五年计划甚至每十年增加一元都可以说符合其要求。更为关键的是,翻遍整部条例,我们找不到对政府违反此项义务的处罚条款,这样一来,即使政府的投入不增加甚至减少,我们恐怕也无可奈何,这样的条款形同虚设。类似的条款,尤其是涉及政府职责、义务规定的条款,在目前的法规中并不鲜见。

三、加强中医药立法工作的对策

针对目前中医药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中医药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中医药的立法工作:

医药行业定义篇(5)

在我国,民族医药、民间医药与中医药并称为中国传统医药。中医药是以汉文化为背景的中国古代社会的主流医学,至今具有无可争议的学术地位和社会地位,是中国传统医药的当然代表。民族医药不是中医药的某个分支,而是中医药的姐妹。民间医药则是蕴藏在民间的养生习俗、单方验方、草医草药和医疗方面的一技之长,他们并不一定受到中医学的理论的指导,也很难归属于某个民族医学,人们一般通称其为“民间草医”。民族医学和中医学有着相似的哲学思维、医疗特点、用药经验和历史命运,都属于中国的传统医药。

同时,中国传统医药包括中医药、民族医药、民间医药也是世界传统医药的一部分。在2002年通过的《世界卫生组织2002~2005年传统医学战略》中,对传统医学下了确切的定义,指出“传统医学是传统中医学、印度医学及阿拉伯医学等传统医学系统以及多种形式的民间疗法的统称。传统医学疗法包括药物疗法(如使用草药、动物器官和/或矿物)和非药物疗法(如在基本不使用药物的情况下进行,比如针刺疗法、手法治疗及精神治疗)。

二、我国民族医药的政策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1984年1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国民族医药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中指出:“民族医药是祖国医药学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族医药事业,不但是各族人民健康的需要,而且对增进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1997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指出:“各民族医药是中华民族传统医药的组成部分,要努力发掘、整理、总结、提高,充分发挥其保护各民族人民健康的作用”。2002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指出:“要认真发掘、整理和推广民族医药技术”。

2002年12月4日,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农业部在《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在中等医学专业中可保留卫生保健及中医(民族医)类专业”,在谈到进一步深化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时,要求“增强全科医学知识和中医药学(民族医学)的教学内容”。2004年2月19日,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民族医药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要认真做好挖掘,整理、总结、提高工作,大力促进其发展”;“在少数民族集中居住的农村和偏远山区、牧区,还要注意发挥民族医药的作用,要高度重视民族医药的发展”。吴仪副总理强调:“我们都在讲中医药是国粹,要努力保护,加以提高,但是不给予积极支持,连起码的政策都不落实,又谈何重视,谈何保护,谈何提高?这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要坚决落实好既有的政策,把对中医药的支持落实到行动上来。同时,要不断研究制定新的有利于中医药发展的政策”。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在附则中规定:“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从1977年版开始,在所收载的“中药药材”中开始包括少数民族药材,在中药成方制剂中包括少数民族成药,这是《中国药典》第一次出现民族药的概念。

三、我国民族医药企业的发展状况

我国民族药企业的出现可以上溯到上个世纪60年代大搞中草药群众运动时期。当时自治区藏医院(它的前身是药王山医学利众院与“门孜康”合并而成的拉萨藏医院)因门诊量增大,国内外对藏药的需求明显增加,藏医不仅要在门诊看病,还要自己动手配药、粉碎、制丸、包装甚至发药。1964年,为了满足藏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藏医院扩建藏药厂,同时派专人到北京同仁堂学习先进的制药技术。1982年,由中国药材公司筹划并投资,在内蒙古的通辽建立了第一个现代化的蒙药厂。1996年,在自治区成立四十周年大庆时,由江苏省投资近7000万元在拉萨援建了现代化的自治区藏药厂(今藏药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传统藏药进入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标志。20世纪90年代初,在改革开发和西部大开发形势的鼓舞下,一批民营的民族医药企业如雨后春笋,蓬勃兴起。如奇正藏药创办于1993年,金诃藏药创办于1996年。至目前为止,全国的民族药企业约130家,主要包括藏、蒙、维、苗、傣、彝六类民族药,2003年销售约50亿元。

四、我国民族医药行业质量管理状况

民族药的国家标准,共计1178种,其中制剂865种,药材313种。具体情况是:《中国药典》1995、2000年版共公布民族药药材5种,制剂33种。1995年9月1日,卫生部公布了藏药部颁标准,其中藏药材136种,制剂200种。1998年10月1日,卫生部公布了维吾尔药部颁标准,其中维药材115种,制剂87种。1998年11月1日,卫生部公布了蒙药部颁标准,其中蒙药材57种,制剂177种。关于这一点,有人理解为民族药的国家标准只有藏药、蒙药、维药三种。其实,到2002年12月,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经专家评审已经将435个民族药地方标准转为国家标准(减去与以往标准重复的实为405种)。至此,民族药的国家标准共计1178种,即药材313种,制剂865种。其中,藏成药318种,蒙成药177种,维成药96种,傣成药37种,苗成药154种,彝成药81种,壮成药1种,景颇族成药1种。2000年版《医保目录》收入民族药47个。

五、进一步提高民族医药质量信誉水平是民族医药行业发展的重要任务

总的来说,我国民族药的发展正处于方兴未艾阶段。我们的民族药企业大都是新兴企业、民营企业和西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目前还属于弱势企业,市场影响力不够,很多企业存在资金少、药品销售主渠道不畅、进入医院比较困难等问题。同时,由于有关民族药的宣传工作非常薄弱,许多民族药的性味、功能、主要疗效等内容未能被群众了解,如民族药的说明书没有特色,普通老百姓看不懂其中的术语。还有一点,就是大部分中医和西医行业的从业人员对民族医药学习掌握也很不够,影响了民族医药的普遍使用,以上诸多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民族医药企业的发展。因此,让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客观、真实地了解民族医药,努力提高民族医药企业质量信誉度,是促进我国民族医药发展的重要任务。

六、中国质量信誉咨询系统是提升民族医药质量信誉度的有效手段

中国质量信誉咨询系统是向社会公众提供全国各行业、各地区企业单位质量信誉、产品(服务)品质和用户服务信息的专业查询平台,由中国质量协会主办、相关行业协会联办,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是联办单位之一,具有很好的社会公信力。民族医药企事业单位参加中国质量信誉咨询系统,即可通过该平台更加有力地配合企业进行广告和商业宣传,树立民族医药企业的良好形象。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广大民族医药企业通过共同的努力,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以中国质量信誉咨询系统彰显民族医药企业形象,我国民族医药事业一定能取得更大的进步并获得全面发展。

附录: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简介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是中国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学术团体。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国家,传统文化的积累非常深厚,各个民族在历史上创造了大量的医药文化。除中医学以外,还有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傣医学、壮医学以及苗、瑶、彝、侗、土家、朝鲜、回、哈萨克等几十种民族医药。它是一个伟大的医药宝库,也是当代依然有科学生命力的医药卫生资源。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是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的学术团体,成立于1994年2月18日,1997年11月召开第一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并全面开展学术活动,现有会员一万一千余人,团体会员35个。从1998年开始,相继主办或承办了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的大型国际学术会议,与各民族地区的地方政府和学术组织联合召开了藏医药、蒙医药、苗医药、土家医药、壮医药、瑶医药、彝医药、侗医药等学术研讨会,促进了这些民族医药的继承和发展。同时,连续举办了"中国民族医药论坛",首次提出"让民族医药下山进城,造福人类",对"民族医药的可持续发展"、"民族医药走向世界"、"民族医药与西部开发"、"民族医药面对入世"、"民族医药与社会保健"、"民族药产业发展与产业政策"等重大课题,组织专家和企业家进行了深入研讨。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对各地的民族医药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认为民族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文化格局的重要表现。对民族医药的继承和发扬,是对民族文化应有的认知和尊重,也是根据人民的意愿对现实存在的传统医药资源的必要开发和合理利用。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根据深入的调查和会员群众的意见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了《加强民族医药文献整理的建议》、《关于推荐民族医药专家进入国家药典委员会的建议》、《关于适当放宽民族医院院内制剂审批标准的建议》、《关于民族医药立法的建议》、《关于让更多的民族药进入"医保目录"的建议》、《关于推举民族药进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剂品种目录"的建议》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民族药部分遴选方案的建议草案)等等,对民族医药工作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医药行业定义篇(6)

其实,这一事件仅仅是冰山一角,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早以是“公开的秘密”。据报道,国内新药的零售价多为生产成本的10倍左右,有的甚至高达20倍。如此高额的利润就是为了有足够的空间去支付回扣、公关等费用。药价虚高、老百姓看不起病等社会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就归咎于此。

在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根治这一社会顽疾药方之一即是利用法律途径予以规制;本文分析了回扣行为应承担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主张三者并用,并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而更好地对医生收取回扣行为起到防范与打击的作用。

二。 医生收取回扣行为的成因

回扣行为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曾经被经济学家称为“市场经济的润滑剂”,它是市场竞争所导致的一种正常现象。说它正常,是因为回扣行为并非“中国特色”,世界各个市场经济国家皆有回扣行为存在。但是,存在的并非一定合理。适度的回扣行为能否对经济产生润滑作用,还有待探讨;而过度的回扣行为的有害性却是毋庸置疑的,它必将导致市场竞争的无序和人们道德的沦丧。

对于将仁爱救人、赤诚济世作为事业准则的医疗工作者来说,利用医疗技术来谋取私利更是历来被医学伦理所唾弃。正如《胡佛兰德氏医德十二》第一条所言:医生活着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别人,这是职业性质所决定的。

之所以造成现在医药领域里,回扣泛滥成灾,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

第一, 在意识形态上,市场经济的功利思想使医生产生了不平衡心理。在我国,医生虽然社会地位高,但收入相对来说比较少;这就自然而然使得医生在与他人比较后产生心理上的落差。很多人认为,国家没对医务人员给予足够的报酬,捞取外快是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因此,医药代表自动送上门的回扣就成了医生平衡心理的捷径。

第二, 在制度层面上,“以药养医”是导致医药回扣的诱因之一。由于历史、国情等原因,我国长期以来,施行“医药不分家”的模式。这就为医生利用诊疗过程中的处方权收取药品回扣创造了条件。

第三,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大量同类型药厂重复建设,使得相同疗效的药品品种众多。目前,我国药品生产企业有6000多家,流通企业有数万家,各个医药品牌为了打开销路,除利用广告宣传等正当竞争手段外,也不惜采取送回扣等非正当方法。

第四, 医药行业的特殊性是医药回扣泛滥的根本原因。医药行业的特殊性体现在:首先,医患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在诊疗过程中,病人对于医学知识的匮乏使得其在治疗各个环节都只能听从于医生。因此,用什么药、用多少药完全取决于医生的处方,医生完全可以选择价格高、回扣多的药品。原本,在这种情况,物价部门的价格监管就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现实中,物价部门对于药品价格审核不够,使得药商往往把价格定得脱离了成本,这就为给医生回扣留出了空间。其次,正如每位医学生在进校时所宣誓言中所说,病人对于医生是“健康所系,性命相托”。在自己的生命安危面前,病人大都把药品价格放在一个较轻的位置,而抱着一种“宁可钱吃亏,不愿人吃亏”的心态,这就给心术不正的医生以可乘之机。

第五, 对收取回扣行为的处罚较轻更使得医生有恃无恐。从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来看,对医生的回扣行为只能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处罚,而处罚的力度最重也只是吊销医生执业证书,使得医生敢于铤而走险。

由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造成医生收取回扣现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前几种,不管是制度上还是意识形态上的或者是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受现有的经济基础制约,在短时间之内都难以得到根本地改变,唯有加强法制监管,加大法律处罚力度,才能使其得以遏制。接下来,笔者将从刑法、民法、行政法三个角度对法律规制予以分析:

三。 回扣行为的刑事责任:

对于医疗机构的管理者利用职权收受医疗代表的回扣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构成受贿罪,自不待言;但是,普通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仍然在司法界存有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点:1.医生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2.医生开处方的行为是否是公务。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从本条逻辑来看,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就在于是否“从事公务”。因此这两点争议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从广义上理解,公务泛指一切公共事务,刑法上的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所进行的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因此,公务具有职权性、管理性、国家意志性的特征。

对于医生是否是从事公务,一种观点认为,病人和医生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因而,处方行为并无职权性可言;同时普通医生在为病人治疗过程中的处方权是一种技术性权力,而非公权力的行使,换句话说,医生收取回扣所利用的是业务上的便利而非职务上的便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医院对于药品的管理要经过购进、储存、销售几个环节;因此,医生为病人开处方也是对药品的管理,处方权是管理权的延伸。

笔者认为,处方行为的确带有一定的公务色彩,但我们不能因此就把医生开处方就看作是从事公务。医生与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形成的是一个平等的医疗服务关系;医生为病人开处方的行为也只是诊疗活动的一个环节,医生并未参与药品的管理。从现行的立法状况来看,将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回扣的行为视为受贿行为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四。回扣行为的民事责任

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被界定为平等民事关系已在法律界形成通说,具体而言,是一种合同关系。基于此,双方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对于医生,根据其义务的特征,可划分为“高度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两类。“高度注意义务”是从专业技术上讲,作为一个专家所应当履行的高于一般人的职责。“忠实义务”则指因受患者信赖而被委以裁量权的医生应从患者的利益出发,适当行使裁量权的义务。

如果医生利用处方权(即为病人选择治疗方案的裁量权)收取回扣,为病人选择本不必需的昂贵药品,就是对病人利益的损害,也是“忠实义务”的违反。既然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义务,医生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 回扣行为的行政责任

在现阶段,对医生收取回扣行为,刑事法律规制范围的局限和民事责任认定的困难,就使得对其行政责任的追究变得尤其重要。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6个月以上2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同时,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由以上二法,医生收取回扣,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

1. 处分。即由违法行为人所在的单位或上级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2. 收违法所得。

3.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即有关行政机关剥夺违法者原有的从事某种职业资格的行政处罚。

六。 完善法律

刑事、民事、行政三大部门法各有优势:刑法具有严酷性和惩罚性的特点,能够对潜在的犯罪人产生较强的威慑力;通过民法(主要是《合同法》)能够对受到损失的病人予以补偿;而行政法有国家强制力作为监督保障,能够及时打击回扣行为。从我国的现实来看,立法上的漏洞、司法和执法的软弱使得回扣之风愈演愈烈。我们就有必要对法律进行必要的修正,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具体做法上:

1. 健全刑事法律。尽管按照我国现今的刑事法律,医生收取回扣不能定为受贿罪;但是,其与受贿罪从本质上有极大的相似性。首先,医疗活动有其特殊之处:患者对于医生所开的处方没有选择的自由。易言之,处方对于患者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而医生恰好借助了这一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它与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无本质的区别。其次,当国家职能由过去维护社会秩序发展到提供全方位的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后,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或鼓励,或给予财政补助,或对社会活动进行规范,或提供救济等;有时就会委托私人或非政府组织以公益性职能或垄断性权力,即由私人或非政府组织承担某些公共职能等,都被认为是“国家行为”。“国家行为”被赋予全新的含义。 从这个意义上讲,公立医院的医生所行使的是一种全新的公权力。(

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是一种实质上的正义而非形式上的正义。根据《刑法》13条之规定:一切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依照法律应受处罚的,都是犯罪。医生收取回扣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均达到了应受处罚的限度,理应作为犯罪处理。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来看,各国关于财产贪贿犯罪除了刑法典规定的犯罪罪名外,往往为了弥补刑法典规定之不足,采用颁布单行刑法或者在其他宪法性文件中规定设置罪名的办法,完善此类犯罪。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为了使反腐败立法更加完善,都相继制订了单行的、专门的法律,详细规定与此有关的各种犯罪行为。而菲律宾、泰国、斯里兰卡等国或在宪法中设立反受贿的专门条款,或在诉讼法、商法或其他行政法令中大量设置了有关贪污贿赂的犯罪。

对于我国而言,笔者认为,更适宜颁布单行刑法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完善刑法。在内容上,可以通过二种途径:1.参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予以适当扩大,“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履行公共职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任何其他工作人员。”2. 把受贿罪划分为职务受贿罪和业务受贿罪,其中业务受贿罪不仅包括“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其规制对象还涵盖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

二、加快医疗合同立法。如前所述,从民事关系上说,医生收取回扣为病人开出价格昂贵的药品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于这一责任的追究存在一定的困难,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法律对于医生义务界定的模糊。由于医疗行为具有重复性和紧迫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医疗合同在形成过程中,不可能像普通合同书一样把双方的权利义务一一列举。在此情形下,法律就有必要通过法定义务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两种形式予以修正:一、在我国《合同法》分则中增设“医疗合同”一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二、制定综合性的《医事法》。《医事法》是一部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法律,从公法上看主要是对医疗行业的行政管理和对医事犯罪的形式制裁;从私法上看,主要是对医患关系(医疗合同关系)的民事法律调整。这样就将医疗合同纳入《医事法》的范畴而不再单行立法。

医药行业定义篇(7)

凭借丰富的中药材资源优势,政府和企业通力合作,通过招商引资、建立大健康医药产业园区和实施“千百万工程”等举措,遵义大健康医药产业努力实现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目前,遵义市有17家医药企业,其中14家企业通过了gmp认证。拥有135个国药准字药品、68条药品生产线、19个自主知识品牌、3个部级高新技术企业、4个省级技术中心,可生产129个品种、141个规格药品、13个苗药品种。

认清弱点摸准难题

“黔地无闲草,夜郎多灵药。”作为全国重要中药材基地之一的遵义市,共有中药材品种2140种,中药材种植面积达113.8万亩,培育打造了金钗石斛、党参、玄参等30多种药材种植基地。

然而,在很长时期,与坐拥丰富中药材资源相比,在大健康医药产业链条上诸如医药研发、生产、流通等多个领域的开发和发展,遵义市显得较为薄弱。

遵义市工业和能源委员会相关负责人称,多年来,遵义医药产业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企业创新意识薄弱。

首先是药品企业多为家族性经营模式,“小富即安”,市场意识不强,产品结构不合理,企业难以发展壮大。其次是制药企业以普药居多,新特药少,且资金投入不足。再次是医药企业发展历史短、规模小,原始资本积累不足,加上市场开拓不力,企业规模无法扩大,市场建设滞后。很关键的一点是,没有医药专业交易市场,造成市场信息不灵,原料供应不稳定,生产成本偏高,增加了生产成本和企业负担,不利于企业发展壮大。

“企业转型升级刻不容缓。”这是遵义医药产业界的共识:企业要发展壮大,须在技术革新、更新设备、开拓市场、重视人才等方面下功夫。

“我们公司成立已有12年,现有厂房、设备、规模、生产线等各方面条件,已经难以适应企业进一步发展之需。”成立于1995年的贵州万胜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集科研、生产、销售中成药制剂为一体,通过国家gmp认证的科技型制药企业。总经理张晓勇称,公司需要转型升级,方可进一步发展壮大。“对于万胜药业而言,资金瓶颈是一个突出问题,不能回避,除了企业自身的努力外,希望能得到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帮助。”

事实上,其他企业同样面临资金瓶颈的问题。为此,作为遵义市医药龙头企业,贵州百花医药有限公司近期正在牵头筹备成立贵州省第一支健康医药发展基金――遵义大健康医药发展基金,以期解决遵义医药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转型升级求出路

在诸多困难和问题面前,遵义医药产业何去何从?贵州省提出发展大健康医药产业的战略决策,为遵义医药产业指明了方向。

近来,在大健康医药产业政策引导和扶植下,遵义市积极开展医药招商引资,加快医药园区建设,突出医药科技创新,强化医药企业帮扶,全力推动医药产业发展。

对面临经济下行压力、企业规模小、生产设备亟需更新换代的遵义大健康医药产业而言,医药产业园区建设是重中之重,这样不仅可以实现“企业向园区集中,资源向产业集中”――集中资源打造集医药制造、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医药商贸流通以及健康休闲养老为一体的医药健康基地,同时,还意味着各家入驻企业将在厂房、生产设备、技术方面跃上一个新台阶,随之生产能力、品质等方面自然也更上一层楼。

针对企业整体搬迁出现资金缺口等诸多问题,遵义市红花岗区药业园区积极协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工业企业贷款,盘活现有存量,尽量缩小资金缺口,保证企业正常建设施工。

不仅如此,遵义市还通过招商引资、技术创新和“百千万工程”,力促大健康产业转型升级。

以招商引资为契机,引导企业做优做强。在推进大健康新医药招商工作中,遵义积极对外寻求机会,努力将该市医药企业对外推介,争取通过直接投资、合资以及资产重组等方式合作,推动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优化生产管理、延伸营销渠道。

以技术创新为突破,激发企业发展活力。遵义市向贵州省经信委推荐贵州百花、贵州万胜、遵义廖元和堂药业、贵州天豪民族药业等4户企业技改项目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组织企业开展工业企业品牌培育、国家创新型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培育、企业技术需求、百名鍪拷企业等活动,集聚人才,提升创新平台,不断激发企业发展活力。

以“百千万工程”为抓手,破解发展瓶颈问题。遵义市以“百千万工程”为平台,加大对医药产业的帮扶工作,将万胜药业、廖元和堂、苗疆制药、希尔安、百花医药、千山药业、天豪生物科技等一批医药企业作为市领导、市直单位“百千万工程”帮扶企业。

目前,已梳理出医药企业生产经营存在的26个问题,同时结合遵义市医药企业情况,初步选出“十大重点培育医药企业”,并针对每个企业制定了《“一企一策”培育实施方案》,通过精准帮扶措施,着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医药产业发展。

做强医药健康产业园

日前,在遵义市医药健康产业园区,各家入驻企业正在如火如荼地加紧建设。

记者采访了解到,如今遵义市医药健康产业园区核心区干道及配套基础设施已基本完善。

“今年9月,搬迁后的公司即可投入使用,届时除了设备更加先进之外,还新增加两条生产线,公司总产值将翻两番。” 张晓勇说。

眼下,贵州万胜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建设已完成四层,综合制剂车间钢架厂房正在搭建,提取车间、保健品车间、饮片车间正在基础施工,除了新园区建设外,该公司已被纳入遵义市“百千万工程帮扶”企业,在融资等方面得到政府的支持。

贵州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层办公楼、提取车间、橡胶车间主体正在进行内部装修及设备安装,综合制剂车间钢架结构正在搭建,其他附属设施工程建设及道路、绿化也正在抓紧施工。

百花药业新园区总投资5.2亿元,按照新版gmp标准新建14条药品生产线。项目全部建成达产后,投产后生产能力将在现有的基础上提高6倍,年产值达30亿元。

据了解,遵义市医药健康产业园区现已入驻企业17户,其中,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廖元合堂药业有限公司和贵州万胜药业有限公司等7户年内可建成投产并完成新版gmp认证,企业产能提升2倍以上。

与此同时,园区引进中国医药集团投资建设的医药商贸基地正在开展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廖元和堂拟建设的“百草园”休闲养老基地已完成土地流转,近期启动建设,园区发展水平得以整体提升。

通过招商引资,目前遵义市部分医药企业已跟中国医药集团、北京碧生源、圣剂堂等进行前期对接。

2014年,遵义市规模以上医药产业实现产值35.2亿元,同比增长13.9%;实现增加值8.96亿元,同比增长13.6%,实现销售收入50.3亿元,同比增长17%,实现利税4.56亿元,解决就业3400人。

2015年1―4月,遵义市规模以上医药产业实现产值11.45亿元,同比增长10.62%,实现增加值2.9亿元,同比增长106%。

链接:新兴产业方兴未艾

医药行业定义篇(8)

中医药法分为“中医药服务”“中药保o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科学研究”“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9章,共63条,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医药行业定义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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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互联网 ”的定义与概念

1 1 “互联网 ”的提出

“互联网 ”是在2012年举行的易观第五届移动互联网博览会上,由易观国际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杨先生提出。“互联网 ”高度概括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态,它是由创新2 0时代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创新2 0相互作用共同推动的。总理所提的“互联网 ”有所不同,是在互联网企业讨论“互联网改造传统产业”的基础上有了更进一步的深入和发展。

1 2 电子商务的定义

电子商务的定义有很多种,通常分为:狭义的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ec)和广义的电子商务(electronic business,eb)。wto对电子商务是这样定义的:电子商务是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的活动,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业和贸易机会的商业活动。

电子商务按交易对象来划分的话,可将它分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2b)、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2c)、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c2c)3种类型。在2012 年,电子商务又引出了一个新的概念,o2o模式,即 online to offline,就是线上筛选服务,线下比较、体验后有选择地进行消费,线下支付,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o2o模式的诞生与发展,将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向了一个高峰。

2 “互联网 ”给中医药行业带来的机遇

2 1 药价有望下降

截至2015年4月14日,我国网上药店的数量已达到292家。网上药店的强势入侵,加大了药店之间的竞争。在2014年年末,京东商城也终于拿到了期待已久的互联网药品交易平台证书;今年年初,阿里健康与广药合作,强力打造医药电商。到目前为止,三家传统的电商大鳄阿里、京东和1号店,都可以在网上销售药品,均已拿到网上药品销售第三方平台资质。对于药企来说,砍掉中间转手的环节,对药品进行自产自卖,所以药价有望大大降低。

2 2 潜力很大的消费市场

截至2014年6月,我国网民数量已达到6 32亿,手机网民达到5 27亿,消费者网购的习惯已形成,为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很好的基础。《2013中国医药电商数据报告》显示,我国网上药店在2011年的销售总额不超过4亿元,而在2012年销售总额大有提高,增长到16亿元,增速成四倍;2013年销售总额39亿元,增速也超过两倍。美国网上药店的销售规模已经占到整体销售规模的30%左右,日本为17%,而相比之下,中国不足0 5%的数字显然预示着市场潜力巨大。

2 3 移动医疗蓄势待发

网上已有很多移动客户端可以门诊预约,可以对医生进行图文和电话咨询,如春雨医生、丁香医生、问医生等。据统计资料显示,2014年深圳全年预约挂号人次达700万,预约的总量和2013年相比增长了90%。上海医药作为全国最大的医药集团之一,在今年的3月份宣布,已投资建上药大健康云商股份有限公司,明确提出把电子商务作为真人游戏第一品牌的业务范围,该公司将着力打造线上平台和线下服务,为患者提供处方药o2o销售和健康管理的服务及贸易型的电商。

2 4 政策相继出台

继总理在两会上提出的“互联网 ”思路后,在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预计在未来五年,我国将开展健康中国云的服务计划,来推动惠及全民的智慧医疗服务和健康信息服务,充分应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和云计算,将服务模式逐渐转变。

3 “互联网 ”形式下中医药行业面临的挑战

3 1 网上药店的物流配送不规范

很多特殊的商品对物流有着特殊的要求,药品也是这样,有的药品对温度非常敏感,必须冷链配送。网上药店一般没有自己专业的配送机构,而我国目前具有药品配送资质的第三方物流屈指可数,现在网上药店基本上采用门店送货与第三方物流相结合的方式,对药品进行配送。

3 2 信息技术设施不完善

信息技术在我国发展还不够完善,网络技术、网络安全、网络速度、网络管理等都亟待提高,现在付费主要依靠网上支付,网络信息技术不跟上,这种j9九游会的支付方式就很容易成为黑客的攻击对象,患者的信息安全和支付安全得不到有力保障,只有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成熟,才能有效地解决医药电子商务中的信息安全和在线支付问题。

3 3 网络医院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网络医院可以有效分流门诊病人,推进医药分开,使医生的诊疗行为、公立医院药品销售利益、药店药品销售量三者之间脱钩,但目前网络医院的盈利模式还很模糊,如果涉及财政资金支出的话,有必要在网络医院“”的推广落地之前,审慎地考虑清楚。

3 4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我国医药电商尚处在发展的起步阶段,存在较多不足,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国家没有将互联网交易提高到法律层面,对互联网交易的监管方面存在很大的缺陷。现在我国药监部门只能通过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行政命令对医药互联网交易和环境进行监督和管理。这些法规仅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等,这些对于医药电商很好的运营发展是远远不够的。

3 5 尚未与医保政策接轨

医保政策为广大人民群众就医用药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在定点的医疗机构看病住院,条件符合的话可以按照比例对费用进行报销,而且消费者在医保定点的实体药店购药时也可用医保卡刷卡并进行报销。但是目前医保政策尚未与网上药店进行对接,网上药店不在医保定点的范围内,在购药进行支付时还不能使用医保卡进行支付,因此很多消费者宁愿选择去实体药店刷医保卡也不愿意在网上药店购药。将来如果能将网上药店、移动医疗与医保政策衔接上,必定会大大促进医药电商的发展,也会给人民群众带来真真正正的实惠。

4 结 论

“互联网 ”正给传统的中医药行业带来一场伟大的革命,医药行业纷纷与电商合作,全力打造医药电子商务,这既是对中医药行业发展的机遇也是挑战,国家相关部门也会慎重对待它。

参考文献:

医药行业定义篇(10)

卫生部副部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陕西省副省长郑小明,西安市委常委、副市长李秋实和省政协、省政府办公厅、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等26家单位领导和广大医护人员、各界群众出席了启动仪式。启动仪式由陕西省政府副秘书长孟建国主持,王国强副部长做了重要讲话,陕西省副省长郑小明宣布活动启动,西安市政府副市长李秋实代表省组委会致辞,有关中医医疗单位和各界群众参加了西安站的科普宣传活动。随后,全省活动顺利启动,延安、宝鸡、铜川、渭南、商洛、安康、汉中、咸阳、榆林等市举行了启动仪式并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

活动现场,来自西安市四十余家中医医疗机构的八十余位名老中医为广大市民义诊,中医中药中国行活动组委会为陕西省捐赠了近万册中医药图书和科普宣传资料以及部分医疗物资。出席活动的领导、嘉宾带头到“弘扬国粹,爱我国医”签名墙签名,王国强副部长等领导还看望了参加义诊的中医药专家。

此次活动中,陕西省举办了13场义诊活动,陕西省心脑血管、内分泌、骨伤、妇科、肝病、老年病和康复保健、中药制剂等方面的200余位中医药专家免费向社会民众诊治疾病,介绍中医药防病知识和简单实用的医疗技术和方法,此外,还举办了20余场面向中医药社区医生与群众的健康知识培训讲座,中医药专家向民众传授常见中药饮片的真假鉴别、中医药文化建设和中医药“治未病”等方面的科普知识。

启动仪式后,装载30000余册中医药图书、科普资料的活动大篷车于10月18日至22日驶进陕西省铜川市、宝鸡市、汉中市、渭南市、榆林市、延安市、咸阳市、安康市和黄陵、宜川、洛川、商洛市等地。各地结合实际,围绕中医药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校园、进机关、进工厂、进军营、进餐饮、进市场、进车站等都开展了中医药科普宣传活动。“中医药健民直通车”装载着中医药图书、医疗药械、中医药宣传挂板、科普资料等物资开赴陕西省各地,开展送技术、送知识、送文化、送健康活动。

王国强:把陕西的中医药事业做大做强

卫生部副部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在发言中表示,中医药是重要的卫生资源、优秀的文化资源,是有着深厚潜力的市场资源和具有原创优势的科研资源。国家高度重视中医药的发展,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坚持中西医并重、大力加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的方针政策,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要制定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的措施,各地方也将发展中医药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上。中医药的国际化步伐加快,越来越多的国家也要求与我国展开中医药方面的合作,可以说现代的中医药发展有很好的机遇,也将会有一个新的历史起点。

陕西是西部文化大省、教育大省、旅游大省,也是重要的中医药大省。作为我国中医药文化的发源地,陕西具有悠久的药用植物栽培历史,拥有丹参、党参、天麻、焦黄等一大批道地药材。十三朝古都西安,自古便名医云集、医典名著荟萃。“秦地名医多”、“秦地无闲草”是陕西博大的人文文化和历史资源的真实写照。

王国强副部长在发言中对陕西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工作表示肯定,陕西省政府把中医药事业纳入到卫生事业统筹规划中,建立了以省政府办公厅、发改委、人事厅、财政厅等21个厅局为成员单位的省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出台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意见》,召开了规模空前的“陕西省发展中医药大会”,把中医药发展列入“民生工程”之中,首次提出了建设中医药强省的战略目标,加大了对中医药重大项目的投入,大幅提高了中医专项经费,使省级中医事业费三年增长了近四倍。

王国强副部长还表示,近年来陕西中医药事业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初步形成了覆盖城乡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形成了院校教育、继续教育、私人教育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医学教育体系,培养了大批人才并取得了一些科研成果,产业化步伐明显加快。希望继往开来地把陕西的中医药事业做大做强。

李秋实:让中医药惠及百姓成为民生工程

西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秋实在发言中指出,中医药是我们的国粹精华、民族瑰宝,是中国人在长期疾病防治过程中独创的医学科学,历经千年而不衰,为我们民族的生息繁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时至今日,中医药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人民健康方面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她说,“中医中药中国行”走进陕西、走进西安是今年西安市医药卫生事业上的一个盛事,让更多人有机会感受中医魅力、了解中医文化、认识中医疗效,让中医中药更好地服务大众,为中医药的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满足百姓医疗保健需求、提高健康水平、让老百姓得到实惠才是发展中医药的根本出发点。

李秋实副市长认为,中医药具有“简便验廉”的特点优势,在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方面可以大有作为。举办中医中药中国行大型科普宣传活动,就是让百姓切身体会到中医中药的独特魅力和作用,进一步推动中医药进农村、进厂矿、进家庭、进社区,更好地回报社会、惠及百姓。希望市民们能踊跃参与,也希望专家能耐心倾听、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答,把活动办成百姓受益、众人称快的民心工程。

她还说,大力发展中医中药利国利民,必将对西安市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产生极大地促进作用,将以这次活动为契机,在西安市大力弘扬中医药优秀文化,把这次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努力成为传承中医国粹、传播优秀文化、共享文明和谐的宣传队,成为面向基层、服务农村、惠及大众的播种机,推动西安市中医药事业的实际和科学发展,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中医中药中国行大篷车万里行驶进陕西

10月18日,在西安大雁塔北广场举办中医中药中国行走进陕西省活动启动仪式后,中医中药中国行大篷车车队缓缓驶出古城,历时6天,经黄陵、洛川、宜川到达延安,寻觅着历史的足迹一路走来。大篷车万里行活动,通过陕西省名中医义诊

医疗队义诊、向基层捐赠科普读物和医疗物资、开展社区和乡医培训等多种活动把中医药科普知识、医疗物资送到了田间地头、广场校园、社区街坊……

陕西省黄陵县地处黄土高原,属鄂尔多斯台地的一部分,为黄土高原沟壑区。素有“陕北南大门”之称,为中华民族始祖――轩辕黄帝的陵寝所在地,也是陕西省经济开发的战略要地之一。10月19日上午,中医中药中国行大篷车医疗队的专家一组在黄陵县中医院,一组在太贤乡卫生院义诊,黄陵县太贤乡的群众用“省上来专家了,快去看病呀!”等质朴话语表达了对大篷车医疗队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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